能源项目简政放权核准目录清单

2014-11-24 09:11 来源: 钢联煤化工

11月18日,国务院下发2014年投资项目核准目录,能源领域简政放权的力度最大,其中,火电站、抽水蓄能电站、热电站项目等核准权限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下放到省级政府或地方政府。这次的《目录(2014年本)》有哪些亮点?一起来先睹为快。(后附能源类投资核准目录清单)

境外投资项目这次一律取消核准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秘书长李朴民在发布会上介绍:该目录共包括12个部分,其中的亮点内容可以简单概括为六个字:取消、下放、监管。

一是“取消”。《目录(2014年本)》取消核准改为备案的有15项内容。在境外投资领域,除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全部取消核准改为备案管理。少数的特殊规定是指,除了要投资到没有建交的国家或者是受到国际制裁的国家、正在发生战争、发生内乱的国家和地区,和几个敏感行业,按照规定要核准。其他不论投资规模大小,不论投资什么行业全部取消核准。

二是“下放”。进一步下放核准权限,下放地方政府核准23项内容,包括火电站、热电站、抽水蓄能电站、扩建一次炼油、铁矿开发,以及部分水电站、电网工程等项目,均下放省级政府或者地方政府核准。在外商投资领域,《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本)》将从11月4日起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三是“监管”。《目录(2014年本)》中提出,要抓紧清理、整合和规范各类前置条件及中介服务,同步下移监管重心,落实地方监管责任。同时,要加快建立并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立后续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和协调联动机制。

核准权限下放也不是什么都不管!

国家发展改革委固定资产投资司副司长罗国三在发布会上表示,首先,下放是有条件的下放,这个条件就是一系列的政策条件,即53号文《通知》的正文里列举了一些条件,如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准入标准、技术政策、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等。核准权限下放的同时,地方和企业都要执行相关的法规政策。

第二,本次目录的修订特别强调了规划的调控作用。比如说火电,由省级政府按照国家依据总量控制目标制定的发展规划进行核准,这是有控制的,也就是说国家管规划,地方来具体实施。

第三,下放也分层级。一些将权利下放到地方的只能放到省一级,这是考虑在现阶段充分发挥省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政策把握以及技术力量方面的优势。另一些放到了地方政府,指各级地方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省级政府可以对这些进行进一步的分解。以目前的情况来看,基本上各省都是放在基层的,只要没有明确放到省一级管理,基本上都放到基层政府。

关于探索外商投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新进展

关于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顾大伟在发布会上表示,中国正在跟美国开展中美投资协定的谈判,其中一项重要的内容就是明年年初展开负面清单的谈判工作,以促进中国经济的发展能够更好的利用全球资源,同时也能够使得中国的经济发展来推动全球的经济进一步繁荣。

附能源类投资核准目录清单

需由国务院核准:

1.核电站;

2.水电站(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300万千瓦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项目)

需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1.水电站(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

2.电网工程(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其中±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1000千伏交流项目报国务院备案);

3.煤制燃料(年产超过20亿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气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油项目);

4.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其中跨境项目报国务院备案;

5.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其中跨境项目报国务院备案;

6.炼油(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

7.化工(年产超过50万吨的煤经甲醇制烯烃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甲醇项目)。

需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1.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其中新增年生产能力500万吨及以上的项目报国务院备案);

2.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新建(含异地扩建)项目,其中新建接收储运能力300万吨及以上的项目报国务院备案;)

需由省级政府核准:

1.抽水储能电站;

2.火电站(其中燃煤火电项目应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

3.煤炭(国家规划矿区内除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的其他项目);

4.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

5.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除新建(含异地扩建)项目);

6.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除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的其余项目;

7.输气管网(不含气田集输管网):除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的其余项目;

8.炼油(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中为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内的扩建项目);

9.变性燃料乙醇;

需由地方政府核准:

1.水电站(除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单站总装机容量300万千瓦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其他项目);

2.热电站(其中抽凝式燃煤热电项目由省级政府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

3.风电站(应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及年度开发指导规模内核准);

4.电网工程(除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的其他项目,其中±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1000千伏交流项目应按照国家制定的规划核准);

5.煤炭(非国家规划矿区内的一般煤矿项目)国家规定禁止新建的煤与瓦斯突出、高瓦斯和中小型煤炭开发项目,不得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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