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加强稀土资源开发监管

2011-11-22 09:15 来源: 国土资源部

近日,龙岩市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稀土资源开发监管的意见》,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奖励与问责并举,全面加强稀土开发监管,以期建立规范有序、统一高效的稀土资源管理体系和开发格局。

《意见》明确了县、乡两级政府对辖区打击非法采矿的监管主体责任,对打击工作负总责,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具体明确了国土资源、林业、经贸、水利、环保、安监、公安、监察等部门的共同职责。

《意见》要求,各级政府要因地制宜制定整治方案,建立稀土非法采矿巡查监管工作制度,完善和落实巡查制止、建档、关闭取缔责任制,实行县(市、区)领导挂钩乡镇、乡镇领导包村、乡镇干部包山头(矿点)的监管工作机制;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市、县两级成立打击稀土非法开采专案组,负责稀土非法开采的日常监管打击工作,对重点矿区、重点乡镇开展重点督查,对非法开采严重的地区,启动市、县联动执法机制,整合执法力量开展重点打击。

《意见》确定了一批稀土矿区重点乡镇和一般乡镇,每年对稀土非法开采监管到位、未发生或对非法开采稀土行为制止在萌芽状态的重点矿区乡镇奖励20万元,一般矿区乡镇奖励10万元;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成立督查组,加强对各县(市、区)稀土整治工作的指导、督查,开展定期与不定期检查和明察暗访,发现非法稀土矿点仍在生产或有生产迹象的,对县、乡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等依照有关规定给予问责。

《意见》还要求建立矿产品流通领域监管机制,严厉打击非法采购、运输稀土矿行为;建立社会监督机制,设立奖励基金,实行举报奖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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